【民族团结】我国的民族政策有这十方面 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日期:2022-06-10 10:34:25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现有的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我国各民族历史悠久,都对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灿烂文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多民族的国情,结合革命年代党关于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的积极探索和实践经验,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工作实际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康庄大道,在解决我们自身民族问题的同时,也为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成功经验。

 

 

我国的民族政策

 

为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1.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石,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对民族平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2.民族团结,是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我们的民族团结,既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括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建国初期,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地实现和维护了各民族大团结。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从根本上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和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为了尽快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民族隔阂,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派出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4个访问团,中央和地方派出大批民族工作队、民族贸易队、医疗卫生队等,到民族地区慰问,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为少数民族做好事,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中央人民政府还组织了由边疆少数民族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参观团、国庆观礼团,参加国庆活动,到内地参观,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爱国意识,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专门发出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有效地消除了民族歧视的痕迹,促进了民族团结。1956年至1964年,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了对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状况的大调查,促进了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1952年和1956年,党和国家两次大规模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2009年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高规格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在全国范围内深入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及时纠正民族团结工作上的偏差,使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

 

(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就曾在革命根据地建立过少数民族自治政府。例如,1936年10月,红军西征到达回民聚居区——豫海县西部和海原县东部地区(现均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和海原县管辖)时,曾建立过“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雇农出身的共产党员马和福任自治政府主席,当地回民李德才任副主席。这是少数民族建立革命自治政府最早的一次尝试。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第17条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根据这个规定,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划定定边县的四、五区和城关镇的两个村为回民自治乡。同年9月,将陇东曲子县的三岔镇划为回民自治区。后来,又将关中地区新正县的一、九区、盐池县回六庄划为回民自治区,在蒙古族人口有百余户的城川建立了城川蒙民自治区。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5月,在党领导下,蒙古族人民与其他各族人民一起,在蒙古族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开始正式实施。建国后,国家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2003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

 

(三)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政策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精辟地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1981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指出:干部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是干部问题……在国家重视下,民族干部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努力扩大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二是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三是注意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四是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我们党从成立那天起,就十分重视民族干部工作,党的一大代表邓恩铭,就是水族。从那时起到现在,许许多多的少数民族干部,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建设,贡献出了自己毕生的心血。远的不说,在1955年解放军第一次受衔的共和国开国将帅中,有36位是少数民族,其中1位大将(粟裕,侗族)、2位上将(韦国清,壮族;乌兰夫,蒙古族)、9位中将、24位少将是少数民族。这36位少数民族将军中,粟裕、乌兰夫、韦国清、廖汉生(土家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阿沛·阿旺晋美(藏族),都曾经担任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委员长……

 

(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规定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义务。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在扶贫资金、建设项目上向民族地区倾斜;(2)设立专项资金。比如,1951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教育补助费,1955年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1977年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80年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92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等;(3)组织发达省市对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1979年,国家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96年,国务院确定15个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1个省(区、市),同时动员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为促进西藏发展,中央先后五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按照“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办法,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据统计,1994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为了加快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发展,2010年1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3月,召开了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5月,召开了新疆工作座谈会,2011年5月27日至29日,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就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西藏,国家长期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5)实行金融优惠政策。如优惠贷款利率、利差补贴等;(6)对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重点扶持。对人口较少民族,按照国家扶持、省(区)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并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大型企业对口帮扶;(7)制定并实施专项规划。(8)因地制宜,扶持民族地区发展。

 

(五)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政策

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的条款;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专门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教育方针政策,研究处理特殊问题,比如教育部就设有民族教育司,国家民委设有科技教育司;在中央和地方设置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以解决民族教育中因民族、地域特点在经费开支上的需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师资培养、“双语”教学和民族团结教育等各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明显提高。

 

(六)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政策

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七)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

语言文字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个重要标志。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这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新中国历次宪法,都有明文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重申了宪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一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除此之外,我国还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义务教育法、扫盲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些自治区和多民族省以及自治州和自治县,还制定了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的专项条例或工作条例。

在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电信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得到广泛使用。

 

(八)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政策

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相沿积久而形成的生活方式,它表现在生产、禁忌、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生育、节日、庆典、娱乐、礼仪等许多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感情以及道德准则、宗教观念等。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国家给予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如,为了保障穆斯林的清真饮食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区、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风俗习惯在民族交往中十分敏感,一个民族往往会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看作是对自己民族的态度。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为了贯彻宪法原则,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在我们国家,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都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各地,基本能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此外,国家还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宗教院校(比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创办的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佛教协会创办的中国佛学院、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各省市区建立的经学院、佛学院、神学院),培养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给予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给予补贴。

 

(十)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政策

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少数民族爱国人士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

 

总体来讲,我国的民族政策,是着眼于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共同利益,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制定的。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经受住了各个时期各个方面的检验和考验,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