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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劳务派遣书记员、驾驶员招聘公告

一、招聘岗位
1.劳务派遣聘用制书记员4名,男女不限。
2.劳务派遣聘用制驾驶员1名,限男性。
二、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书记员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毕业、曾在检察院、法院担任过书记员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
4.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岁以下(1991年8月20日至2001年8月20日期间出生);
5.掌握岗位必须的计算机运用能力;
6.认真细致,严谨踏实,具有一定文字综合和沟通协调能力;
7.身体、心理健康,体貌端正,无传染性疾病,无纹身。
(二)报名参加驾驶员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男性,年龄在25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6年8月20日至1986年8月20日期间出生),初中以上学历。 
4.具有国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不低于C照;驾龄不低于3年; 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含伤亡)记录。
5.身体健康,具备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身体条件,无肢体缺陷,无其它重大疾病,无色盲,视力正常,裸眼视力1.0及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不良诚信记录情形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6.有吸毒史的;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及驾驶员情形的。
三、薪酬待遇
1.薪资
薪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级工资以及工龄工资组成。
2.福利
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相关保险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个人应当缴纳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差旅费等必要保障。
四、报名程序
 (一)现场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1年8月23日-8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3:30-5:30。
2.报名地点: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一楼案件管理中心
3.报名资料:
(1)书记员:
①报名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毕业证复印件、学信网认证材料;④个人银行征信记录;⑤近期2寸免冠照片(附电子版)。
(2)驾驶员:
①报名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毕业证复印件;④个人银行征信记录;⑤近期2寸免冠照片(附电子版);⑥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初审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通过初审的,进行电话告知。请报名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二)笔试
1.时间:2021年9月2日上午8:30
2.地点:花垣县人民检察院6楼视频会议室
3.对象:报考书记员岗位的人员
4.内容:职业能力测试(满分100分,包括笔试及计算机技能测试)
(三)实际操作
1.时间:2021年9月2日上午8:30
2.地点:待定
3.对象:报考驾驶员岗位的人员
4.方式:由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驾驶专业技能实际操作评判打分
5.标准:评分规则按机动车驾驶相关规定执行

(四)面试

1.对象:报考书记员岗位的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报考驾驶员岗位的人员按照实际操作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一定的比例确定入围对象参加面试。
2.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根据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书记员岗位最终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驾驶员岗位最终实际操作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书记员总成绩相同的,根据最终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最终笔试成绩仍相同的,按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总分成绩依次替补。体检人员名单在本院公众号及网站公布。
(六)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考察,因
考察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
  拟聘用的人员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0743-7218509。公示期间,有人投诉、举报的,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
(八)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有举报经查不属实或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统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合同期暂定3年,试用期3个月,期满能适应工作的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内,试用期仅发放基本工资),不能适应工作的不予聘用。
在聘用审批阶段,考生在签订合同前主动放弃聘用资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五、注意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在招聘明确的各个环节,参加人员请自备口罩,并提供健康码及行程码。
4.本《公告》由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43-7218507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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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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