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年2月1日在花垣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唐金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下,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州委十二条措施,坚决贯彻县委和上级院党组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全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为建设花园式现代化新花垣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步新成效。先后荣获28项州级以上集体和个人荣誉,4个案例入选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典型(优秀)案例,承接建设的传统村落保护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入选第三批湖南省法治教育基地。
一、筑牢政治忠诚,在强化政治引领中恪尽检察职守
(一)锤炼绝对忠诚政治品格。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69次,学习上级文件精神570余次。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邀请专家开展专题辅导讲座8次,党组书记、支部书记、党员干部上党课14次,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履职课题调研,努力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坚定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坚持一切检察工作“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把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通过主动请示、汇报工作、落实决策、执行制度,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县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工作汇报2次,主动向县委和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51次。
(三)担当履职维护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批准逮捕危害公共安全罪7人,起诉69人。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69人,起诉375人。开展反“电诈”“断卡”专项行动,起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3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件5人,提前介入1件4人,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严惩金融领域犯罪,起诉5人。开展禁毒“清源断流”专项行动,批准逮捕涉毒犯罪1人,起诉5人。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批准逮捕60人,不起诉169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65人,提出率100%,采纳率93.51%。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通知律师辩护或安排值班律师辩护418人。
二、坚持服务大局,在助力花垣建设中展现检察作为
(一)以检察之力助推优化营商环境。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花垣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发展,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提起公诉7件15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起诉1件1人。通过走访企业、邀请企业代表参加检务活动、座谈交流等形式,进一步畅通检企沟通渠道,以法治之手努力让企业“活得更好”。
(二)以检察之力助推乡村全面振兴。选派6名精干力量驻村开展工作,多方争取各类资金350万元帮助联点村太阳山村、金龙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3个、基础设施项目2个,评选表彰26个“最美庭院”、25户“最美家庭”、15位“最美老人”、13名“致富能人”和18名“最美儿媳”,传承遵规守约、尊老爱幼、邻里互助、诚实守信的良好习俗,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
(三)以检察之力助推美丽花垣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参与推进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后续工作,对发出的32份检察建议接续抓好跟踪督导落实。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理的监督支持州人民政府对某锰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最高检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典型案例;督促保护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综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最高检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湖南省公益诉讼检察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我院员额检察官杨敏讲述的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案成为最高检“检察开放日”唯一现场给全国人大代表汇报的案例。
(四)以检察之力助推县域社会治理。院领导分片区包联全县12个乡镇,并明确12名检察干警为联络员建立常态化对接联络机制,就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开展社会诉源治理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以菜单式服务推动检察履职触角向基层延伸,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招募各行业、各领域志愿者7名,通过“志愿服务+公益诉讼”“专业人士+检察机关”的模式,织密线索收集网,充实专家咨询库,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公益保护新格局。
(五)以检察之力助推清廉花垣建设。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打好严防腐败“配合战”,受理纪委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起诉4件5人,提前介入1件1人。深入推进清廉机关建设,通过理论学习、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传递守纪律、知敬畏的廉洁风尚,引导检察干警恪守“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准则。
三、坚持为民司法,在改善民生福祉中厚植检察情怀
(一)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牢牢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履职原则,扎实开展“利剑护蕾·2023”专项行动,受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3件44人,起诉20件32人,对涉嫌轻微犯罪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批捕5人、不起诉10人,附条件不起诉11人。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联合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对全县86所学校、幼儿园及33所校外培训机构4975人进行入职排查,向监护严重失职的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13份,针对相关部门的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4件,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履职3件次,法治进校园宣讲29场次、慰问留守儿童2场次。法治副校长杨敏被评为湘西州首届优秀法治副校长,其宣讲的《青春与法同行》获评省、州优秀精品法治课,我院制作的微视频《折翼天使》被评为全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宣传作品法治宣讲微视频一等奖,开展的“利剑护蕾·2023”专项行动全州考评第一。
(二)做好检察环节信访维稳工作。着力信访矛盾源头治理,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接待来信来访64件次,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性答复率100%,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件,民事监督案件3件,执行监督案件13件。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开展检察听证22件。
(三)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主动回应弱势和困难群体所急所盼,对农民工讨薪维权依法支持起诉21件,帮助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525565元。对因案陷入困境的案件当事人加强司法救助,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3件13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8.5万元。
(四)宽严相济探索轻罪治理新模式。与团县委建立“拟不起诉+公益服务”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情况进行考察,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共有151名不起诉人员自愿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达5960小时,自愿捐赠资金59.8万元用于“团垣希望小屋”公益项目,目前已建成11家,在建20家。花垣县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典型案例《“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新模式助推精准扶贫首倡地青少年健康成长——生存资源社会化的生动实践》荣获湖南共青团第五届改革创新大赛一等奖。
(五)融合履职推动“两法衔接”走深走实。以促进“两法衔接”为发力点,探索建立线索同步发现、案件协同办理、职能整合发力的全方位、一体化监督机制,促进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四位一体”充分融合。2023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7件,公安机关立案12件,已作有罪判决2件2人,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6件9人,进行治安处罚3件3人,行刑反向移送案件3件。如我院办理的督促保护基本农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对案涉问题综合施策,最终形成行政上审批迁址、民事上恢复土地、刑事上认罪认罚一体推进的解决方案,有效实现土地资源生态保护与乡村经济发展之间的有机统一。
四、聚焦“四大检察”,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彰显检察担当
(一)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有效引导侦查取证,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14人,撤案5件5人,追捕漏犯16人、追诉15人,与县公安局召开联系会1次,案件讨论会100余次,同堂培训学习2次。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出抗诉1件,法院决定再审2件。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落实“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审查要求,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脱管、漏管问题,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件,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36件。推进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模式,对花垣县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8份。
(二)持续深化民事检察。优化生效裁判监督,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件。深化审判违法监督,办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44件。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聚焦民事执行环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办理案件执行监督44件,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21件。加大对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惩治力度,结合“百案评查”专项活动,对县人民法院2023年以来民事办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协助“百案评查”专案组调取1000余本民事卷宗进行核查,立案88件,发出检察建议88份并全部收到回复,检察建议采纳率100%,有力监督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行为违法,保障程序公平和结果公正。
(三)认真做实行政检察。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行政审判违法监督案件45件、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4件、社会治理类案件(含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8件、实质性争议化解案件3件,发出检察建议77件,收到回复75件,提请抗诉1件。拓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领域,深化市场监督、道路交通等领域监督。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签《关于加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监督为本,提升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对县应急管理局矿业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四)积极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牢牢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使命,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5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有序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升县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水平,以文化赋能激发乡村振兴新活力。以案促优,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我院办理的诉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五、坚持固本强基,在淬炼作风本领中锻造检察铁军
(一)着力履职能力提升。用好用实干部教育培训网、检答网、学习强国等平台,鼓励干警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强化素能。常态化开展“能力提升年”行动,开展“周讲”、“夜讲”,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开展业务条线专题授课20余次,针对性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公文写作能力、综合履职能力。杨敏在全国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竞赛中以全国第三的优异成绩获评全国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标兵,张婷荣获湖南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全省法治工作先进个人”。
(二)突出治检从严基调。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制度要求,扎实开展“两带头五整治”纠风防腐专项行动,先后召开7次党组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集体廉政谈话2次,警示教育12次,纪律作风检查75次,学习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60次,“三个规定”填报95条。
(三)提升检务管理质效。健全检务管理体系,完善落实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工作绩效管理等机制,推动人、案、财、事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部门会商、案件研讨、季度讲评等制度,努力提升办案质效。科学统筹检察官业绩考评、检察人员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加强考核激励。稳步推进“数字检察”,2023年我院档案数字化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案件智能自检系统投入使用,以数字化赋能法律监督现代化。
六、深化阳光检务,在全面接受监督中提升检察形象
(一)依法接受人大、民主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全体员额检察官向人大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企业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检务活动等96人次,系统梳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融入日常工作落实。
(二)诚恳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83条,接待律师阅卷180件。运用“两微两端”及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检察信息334条,诚恳接受监督、加强改进工作。
成绩来之不易,未来充满期待。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一年来取得的成绩进步,是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体检察人员向各位领导、代表、委员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还不够;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法律监督刚性和质效有待提升;三是检察干警整体能力素养与新时代更高要求、人民群众更高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有待持续深化。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动解决。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攻坚之年。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安排,以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为重点,聚焦法律监督,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加有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花垣检察工作现代化为花园式现代化新花垣提供法治保障。
(一)坚定政治方向,在筑牢政治忠诚中捍卫“两个确立”。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
(二)牢记“国之大者”,在服务中心大局中扛起使命担当。主动服务和融入中心工作大局,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惩各类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违法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在服务乡村振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持续发力,释放检察监督最优效能。
(三)践行司法为民,在平安花垣建设中贡献检察力量。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认真落实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听证、以案释法、司法救助等工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四)勇于自我革命,在全面从严治检中加强自身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检,持续完善一体推进“三不腐”、防治“灯下黑”机制,确保检察队伍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持之以恒夯实根基,把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岗位练兵、学习研讨、案例讲评,全面提升队伍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自奋蹄。各位代表,新的一年,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将牢记初心、勇担使命,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意气风发朝着既定目标真抓实干、进位争先,为全面建设花园式现代化新花垣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附件:1.有关用语说明
2.有关案例说明
3.2023年入选典型、优秀案例(法律文书)清单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经过诉前程序后,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2.轻罪治理:是指在社会治理层面针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特定治理策略,它关注的是那些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的刑事案件。这类犯罪的特征包括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因此它们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责任相较于重罪要低。轻罪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司法活动和社会预防手段,降低轻罪的发生率和影响,同时提高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3.两法衔接:是指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建立的协调合作机制,目的是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形下,确保相关案件能够顺利地从行政执法机关转移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督促监护令: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21年6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法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主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训诫,并可以书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司法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三个规定”:分别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7.“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诉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出让金 移送起诉 准予撤诉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竞拍到龙山县一宗6867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与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金共计2.3亿元,分别在2018年2月、2019年1月前缴纳1.3亿元、1亿元,未按时缴纳的违约金标准为日均1‰ 。某房地产公司按期足额缴纳第一笔款后,第二笔款到期仅缴纳4500万元,之后分五次陆续缴清欠缴的本金5500万元,由此产生违约金341.6万元未缴。龙山县自然资源局遂于2020年12月21日向某房地产公司下达《催缴告知书》,要求该公司15日内缴齐上述违约金,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后,该公司仍未缴纳,该局亦未向法院提出申请。该局存在怠于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的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
【检察监督】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龙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8月31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将违约金收缴到位,并告知两个月履职期限。该局逾期未书面回复亦未收缴。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花垣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龙山县、吉首市、保靖县、永顺县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龙山县人民检察院遂将案件移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1月17日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收缴涉案违约金341.6万元的职责。
【法院裁判】
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与龙山县自然资源局和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努力做督促协调工作,促使该局于2021年11月18日收齐了某房地产公司欠缴的涉案违约金,并提交了收款凭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企业欠缴会严重影响国家对收入的管理支配,损害市场和社会诚信体系。针对该领域突出问题,如何以较少成本实现最大效益,检察公益诉讼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土地出让违约金得以足额收取,国家利益得以充分保障,离不开法院和检察院相互配合。对某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巨额违约金,作为合同相对人和履责机关的自然资源部门,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人民法院积极协调、释法说理等,最终认清问题并切实履责,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和行政协议的严肃性。同时,将多元协调机制融入行政公益诉讼活动全过程,也是各参与机关明晰职责、保护公益、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有力体现。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花垣县铅锌矿山采空区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采空区 矿山地质灾害预防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 旨】
针对“锰三角”采空区安全隐患防治不到位、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等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实行一体化办案,通过磋商会、研讨会和听证会等方式,督促、支持各职能部门科学施策合力防治,共同推进矿山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系统治理,实现绿色矿山转型发展。
【基本案情】
湖南省花垣县境内锰和铅锌等矿资源丰富,素有“有色金属之乡”之称,与重庆秀山、贵州松桃合称“锰三角”。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铅锌矿区由于长期粗放无序开采,已采矿量达到1.4亿吨,留下了形态复杂、上下重叠的采空区群。截至2017年,遗留采空区总量达上千个,暴露面积为335.8万m²,形成的采空区总体积大,存在地表塌陷、掩埋矿井等重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近年来,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问题被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多次披露,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重点推进综合整治。2022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成立“锰三角”矿业污染公益诉讼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实行一体化办案,对花垣县矿业综合整治问题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发现,花垣县“锰三角”虽经多轮整治,仍然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采空区安全等公益侵害问题,其中铅锌矿山遗留的采空区治理问题较为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2年8月1日,湖南省院将该线索逐级交由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垣县院)办理。
花垣县院先后对花垣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局)、花垣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及涉矿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涉矿乡镇政府)等7家行政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多次现场勘查、询问、咨询、调取采空区分布图等方式查明,截至2022年8月,花垣县铅锌矿山已全面关停并重新整合采矿权,已探明的采空区高达1454个,其中三级、四级采空区占比80%,且相互重叠形成“鸡窝状”采空区群,存在垮塌、冒顶及其引发的冲击、矿震与地表塌陷、山体滑坡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完成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案涉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监管、牵头和协作治理等职责。
2022年9月至12月,花垣县院聘请专业人员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与案涉行政机关召开10余次磋商会、座谈会,确认了铅锌矿采空区现状及其安全隐患等事实,明确各自职责,共同研讨制定科学合理的铅锌矿山采空区整改方案和整改清单。
2022年12月30日,花垣县院向案涉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和加快治理进度,并按照“一区一策一档”要求规范采空区管理。案涉行政机关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整改清单实行“挂图作战”,花垣县院支持、协同解决整改问题专业性强、主体责任落实难、资金缺口大等难题。根据专案组统一部署,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及辖区部分基层检察院同步向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花垣矿业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2023年2月,案涉行政机关回复称,完成了花垣县铅锌矿山采空区治理、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2024年底前全面关闭退出和闭坑治理,防范化解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风险;建立“一区一策一档”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制定持续整改方案。
2023年3月,花垣县院跟进调查发现,铅锌矿山一千多个老旧矿硐仍然裸露在外,采空区安全隐患问题客观上无法在起诉审查期间得到全面防治,遂决定中止审查。2023年4月至12月,花垣县院又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咨询专家,协助行政机关争取上级治理资金、专业帮扶等支持,科学推进采空区安全隐患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系统治理。截至2023年12月,花垣县完成铅锌矿山矿硐封堵1195个、搬运土方170万立方米、清理废石90万立方米、覆土复绿约13000余亩;安装5台地质灾害隐患监测仪器,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隐患库建设;在矿山覆土区大力发展蚕桑、花椒等产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农业产业开发融合发展;建设矿区道路14条36.15公里、矿区公路绿化15.7公里,修建水渠水沟15.3公里,摘掉了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帽子”。
2023年12月5日,花垣县院组织公开听证,对采空区安全隐患整治效果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全面履职,矿山安全隐患得到有效防治。剩余14个超大井口全面治理工作预计2024年5月完成。
【典型意义】
采空区是在采矿活动中由人为挖掘在地表下面产生的“空洞”,隐伏性强、破坏性大,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严重破坏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聚焦矿山采空区安全生产治理难题,能动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支持、协同职能,与行政机关合力找到治理历史遗留采空区“最优解”,助力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变,以矿山综合安全保障绿色平安矿山建设。
附件3:
2023年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优秀案例、优秀检察建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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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入选典型案例、优秀案例、优秀检察建议 项目名称 |
入选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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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督促保护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 综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
湖南省公益诉讼检察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
2023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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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相关职能部门矿业监督行政违法行为 检察监督案 |
全省检察机关2022年度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典型案例、优秀法律文书 |
202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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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花垣县某局行政处罚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书 |
全国检察机关2022年度优秀行政检察法律文书 |
202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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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督促保护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 综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
最高人民检察院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202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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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诉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公益诉讼案 |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2023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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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督促整治花垣县铅锌矿山采空区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
湖南省检察机关2023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2024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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